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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考试机构及其职责

1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 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1)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

规范 ;(2)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3)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 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4)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5)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6)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2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省考委的组成, 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省考委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2)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 考学校;

  (3)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4)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5)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6)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 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1)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2)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3)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4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 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 解决。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2006-12-20】TAGS:自学考试考试机构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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