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 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2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2)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3)有专业考试计划;
(4)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3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 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5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 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 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 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