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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广东独立办班办学计划的通知

各独立办班单位:

    按省考办《关于上报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放(公开)学院、独立办班办学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考试中心[2006]16号)规定,拟举办自考独立办班的单位,必须于3月底前向省里申报专业及教学点设置计划。通知还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办班专业办学计划申报表(院系用)》需教学点所在市自考办签署意见、盖章。

    为了使这一工作顺利进行,请我市各承办独立办班教学点的办学单位,于3月20日前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办班专业办学计划申报表(院系用)》上报我办(“申报表”上应加盖主考院校(系)的公章)。属第一次申办的,还需附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办学场地材料、主考院校(系)合作办学的证明文件。

    有关申报办学计划材料的表格各主考院校可通过网址:www.stegd.edu.cn下载,自行打印。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市招考办┊2006-05-11】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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