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笔者报名参加深圳市公务员考试。报考的职位是某检察院综合文秘岗位。报考的条件有四条:第一,必须有检察官任职资格;第二,必须有法律本科学历和法学学士学位;第三,年龄不超过30周岁;第四,有较强的写作能力。按照招考简章的规定,我符合条件。
令人遗憾的是,当我捧着一大摞证书、奖状以及通过在职统考3年苦读获得的某名牌大学的硕士学位证书,千里迢迢赶到深圳报名现场时,审核人员说我文凭不过关,他说我只有自考法律本科文凭,而深圳市公务员职位要求必须是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
对此,笔者深有感触。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和某些招聘单位歧视女性一样缺乏法律依据呢?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招收国家公务员时,附有很多招考条件,大都要求是统招正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而将那些由于种种原因错过上正规大学,但立志成才的自学成才者拒之于千里之外。这种盲目的倾向,是否科学,是否合理?
高等教育形式多样,只要是国家认可的文凭,无论是全日制教育,还是自学考试,理当一视同仁,这是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招收公务员,更应在执行政策方面作出示范。更何况,中国的自考文凭在大多数国家都予以承认。那种觉得自考文凭含金量不高的认识,实际是对自考和自考生的偏见。
阿基米德曾经说过,给他一个支点,他将撬起整个地球。笔者在此呼吁,请给自学成才者一个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