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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规范(中介机构适用)》的通知

深清办〔2005〕2号

 
各区、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规范(中介机构适用)》(摘要)已经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办。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一月七日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规范(摘要)
                                   (中介机构适用)

    根据《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方案》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指导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现对参与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提出以下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取得资格
    各中介机构必须通过竞标取得本次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的资格,并与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清产核资办)签订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合约书。
    (二)培训人员
    各中介机构必须指派人员参加市清产核资办组织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训,并组织本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内部培训。
    (三)制定工作计划
    中介机构必须编制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工作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时间与人员安排、外勤进场与撤离计划、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报告(未定稿)及相关资料提交时间等,并上报市清产核资办。
   (四)索取资料
    各中介机构进驻外勤后,按照《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方案》和《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规范》的要求向各单位索取相关的法律和财务资料。
   (五)填列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明细表注意事项
    1.市清产核资办下发的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明细表不得随意更改。
    2.各中介机构必须向市清产核资办提交相关报告书及明细表、损失证据等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
    3.各中介机构必须保证提交的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明细表准确无误,同时确保各明细表之间能够相互勾稽。
    4.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明细表必须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列。
    5.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核算主体填列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明细表,各单位的下属单位或投资控股的企业必须单独填列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明细表。
6.有下属单位或投资控股企业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编制并填列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汇总(合并)报表。
    (六)出具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报告
    每一独立核算的主体出具一份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报告,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汇总主体、事业性集团还需出具一份汇总(合并)的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报告。
    (七)调阅工作底稿
    市清产核资办必要时可调阅中介机构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各中介机构须予以配合。
    (八)完成时限
    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市清产核资办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
    二、沟通协调
    为及时有效地解决本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各中介机构应及时与市清产核资办进行沟通,具体办法如下:
    (一)各中介机构必须确定项目负责合伙人、项目外勤负责人与市清产核资办进行联系和沟通。
    (二)项目启动后,各中介机构必须定期(暂定为每周一次,周五)以书面形式向市清产核资办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各中介机构在执行工作中面临以下问题可采取临时汇报的方式向市清产核资办呈报书面报告,由市清产核资办负责安排解决。
    1.涉及机密、境外资产、境外经营等,经多次协调无效,严重影响工作进度的。
    2.各中介机构因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单位情况复杂,超过预期工作计划,难以按时完成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如因历史原因形成复杂账务难以追查、当事人变更无相关知情人、其他原因等)的。
    3.中介机构认为该事项性质非常严重、涉及的资产、负债金额巨大且难以把握的。
    4.中介机构与各单位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经协调难以解决的。
    5.中介机构面临技术方面的困惑、难以做出合适的专业判断的。
    6.中介机构撤出外勤后,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需再次进驻该单位,经协调难以解决的。
    7.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市清产核资办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补充完善有关工作规范以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
    三、工作规范
    各中介机构应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和《独立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方案》开展业务。
    (一)主要工作程序
    1.对各单位的实物资产进行全面监盘。
    2.核对、询证、查实各单位的银行存款、银行借款及债权、债务。
    3.对各单位资产损失、或有事项等进行核查,对取得证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检查。
    4.对各单位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账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清单,估计可能的价值。
    5.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违反现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会计差错汇总成清单,并辅导各单位进行账务调整;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上报市清产核资办,相关单位暂时无需进行账务调整。
   (二)重点关注事项
    1.核查资产及负债类项目的款项性质、种类、金额及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清查2004年度损益或收支类项目的明细情况,真实反映有关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或收支情况。
    2.对帐外资产、基建帐进行清查,编制明细表,详细登记列示。
   3.对或有负债、对外担保、财产抵押和涉及诉讼事项索取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编制情况说明。
   四、损失认定
    市清产核资办已参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9月13日)制定了资产损失的认定标准,供中介机构工作时执行。
   五、报告模式
    本次清产核资报告统一采用长式报告的模式进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按照财政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要求编制。
   六、相关明细表
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表格由行政单位、一类特定事业单位、二类特定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表格等组成。各中介机构应按单位的不同性质分别填列。
    市清产核资办总值班室设在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2楼CD区。值班电话:83883586、83883698、83883689、83883030(传真)。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09-11】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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