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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06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事局,省直和驻粤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05〕12号)的部署和安排,现将我省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转发财政部 人事部修订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00〕48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以下简称《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必须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和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报名资格所要求的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计算到2005年12月底止。

  二、考试级别、科目及考试成绩管理

  (一)考试级别、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5年度全国会计考办制发的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

  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为2006年5月20、21日。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
5月20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5月21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五、报名时间及办法

  各市考试管理机构,应于2005年9月30日前,公布本地区2006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及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

  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但务必于2005年10月30日前将报名人数上报省会计考办。

  各市报名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考生到当地会计资格考试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省直单位、驻穗有关单位及驻穗部队的报名工作由省人事厅另行发文通知。

  报考人员须填写《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发证登记表》(附件3)一份,同时附上本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近期小一寸黑白光面免冠正面同底相片三张(含贴报名表的相片)。

  跨省报名的考生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各地在完成考试报名工作后,必须及时整理和检查报名信息,发现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有误时,应及时进行更正,并将考生报名信息错误情况及跨省区报考中级资格人员转来的证明和软盘一起报省会计考办。

六、报考收费

  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精神,2006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按每科50元收取,不得收取考试报名费。各市收取的考务费,必须于2005年12月20日前按45%的比例上缴省会计考办,汇缴考务费的办法仍按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上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会〔1999〕52号)执行。各市收取的考务费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各市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负责,提高服务意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2006年度考试各项考务管理工作。发放证书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人事部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不得强加外语、计算机考试等条件。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培训资讯网┊2005-01-12】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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