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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证书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导游证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旅游声誉,保证导游服务质量,便于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因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由以上规定可见,申请领取导游证的前提必须是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从而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满足这一前提条件下,可以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人员又可分为两类,即:

  (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 

  这类人员是指专职导游人员,是旅行社的雇员,亦即旅行社的正式员工。这类人员与旅行社的关系是通过劳动合同来确定的。所谓劳动合同,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导游人员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明确了导游人员在旅行社内有义务完成担任的工作,并且遵守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旅行社则有义务按照导游人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工资,并且提供劳动法规和双方规定的劳动条件。 

  (2)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

  这类人员可以是专职导游人员,也可以是非专职导游人员,但他们都不是某一旅行社的正式员工,而是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如果某旅行社需要导游人员时,可以通过导游服务公司聘用他们。这种聘用关系都是有一定时间的,往往是在旅游旺季,某旅行社本社的导游不足,违过导游服务公司聘用导游人员以满足需要。待旅游瞪季结束,被聘用导游人员与旅行社之间的聘用关系也就随之结束。所谓“导游服务公司”是指从事对导游人员业务管理、培训,并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供需信息等服务的企业。导游服务公司是随着旅游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是在导游人员与旅行社之间起桥梁作用、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上述两类人员在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条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导游证的管理,便于旅游行政部门对待有导游证人员的管理,这是从实践中总结得出的经验。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培训资讯网┊2004-08-25】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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