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资料 >> 资格认证 >> 正文:《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2006年)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2006年)

  
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27日) 

  深劳社〔2006〕67号 

  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 
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现已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入户我市的员工,适用本办法,但按计划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干部身份人员调入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 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第六条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办理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企业立户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立户: 

  (一)上一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三)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具有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八条 未达到立户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其他企业生产急需的特殊人才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申请代理引进。 

   

  第三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九条 拟招调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当年公布的《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中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五)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七)身体健康。 

  已婚的拟招调人员,其配偶须为非失业人员并同时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或者符合我市有关公务员、职员招调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以调工方式调入我市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五)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六)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八)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投资纳税调工入户核准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纳税额超过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九)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审批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其调工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但仍需按深府〔2003〕56号文的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十)以夫妻分居条件调入的,拟调入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十一条 拟招调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年龄可从宽计算,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累积年限后,其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符合审批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招工、调工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属调工的,还需按深府〔2003〕56号文的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技能招调入户人员: 

  1.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以上的; 

  3.获得本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 

  4.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 

  5.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优势传统产业领域工作,具有我市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的; 

  6.具有发明专利,获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本市企业的; 

  7.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8.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以上的; 

  9.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以上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纳税招调入户人员: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2.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上; 

  4.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上列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三)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一)持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证书的(具体执业资格目录见附件);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经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考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技术工人交流而引进的; 

  (六)持有非我市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的实操测试合格的; 

  (七)持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校毕业生(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八)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含应届毕业生); 

  (九)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十)在本市区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 

  (十一)宝安、龙岗两区具有常住户籍5年以上的居民,其工作地点和住房在特区内,申请招调入特区的; 

  (十二)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时间一年以上的投资者,以及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任期一年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三)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四)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主; 

  (十五)在我市注册,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十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由企业或行业组织考评,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或由企业考评,考评成绩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本企业员工; 

  (十七)夫妻分居的。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第(二)、(四)、(六)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同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入。 

   

  第四章 计划指标审批原则 

   

  第十五条 审批计划指标采用综合评价用人单位纳税及拟招调人员个人条件,实行择优下达的办法。 

  第十六条 对积极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配合政府促进困难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进行指标奖励。 

  第十七条 对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各类政策性扶持的企业及市级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招调员工指标给予重点保证;对菜篮子工程以及公交、能源、基础设施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给予指标倾斜;对政府鼓励发展的支柱型产业给予指标扶持。 

  第十八条 简化大企业招调工手续,其档案材料、缴纳社会保险等资料由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抽查核实;优先满足大企业招调工需求,确保大企业及时招调所需技能人才。 

  第十九条 对有特殊专长、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可优先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条 对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核准条件的拟招调员工,以及符合审批条件且其子女符合随迁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下达计划指标的同时,一并下达子女入户指标。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在下达计划指标时,优先满足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分居人员: 

  (一)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三)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人员的配偶; 

  (四)本市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的配偶; 

  (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配偶; 

  (六)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者的配偶; 

  (七)本人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分居人员,进行统一计分排序,按计分高低下达计划指标。
   

  第五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三条 企业或行业特有工种,由企业或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企业或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技能考评,考评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属市政府公布的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其所从事的职业工种,若目前暂未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范围,有能力组织考评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由该企业组织考评,考评成绩应张榜公示。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企业工作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在深圳工作3年(在申报企业工作1年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可由所在企业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考试规则组织考评。考评成绩应在企业内张榜公示。 

  (一)政府公布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 

  (二)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三)政府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企业; 

  (四)政府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六章 招调员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招调员工工作,并对各区劳动部门招调员工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招调员工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全市统一的要求办理招调员工业务,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查本单位拟招调员工的有关材料,由单位经办人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办理本单位招调员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在招调员工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签字负责制,签字人为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不严格审查招调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调离审核工作岗位; 

  (二)参与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办理的,调离审核工作岗位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招调员工报批过程中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不予办理该单位招调员工业务,并建议用人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空挂办理招调员工的; 

  (二)伪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招调员工材料的; 

  (三)行贿、受贿或者索贿的。 

  第三十一条 拟招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招调手续,已调入者由有关单位退回原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等情况,调整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所指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深劳社〔2005〕3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我市2006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4月27日) 

  深劳社〔2006〕68号 

  为做好我市2006年度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根据《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深劳社〔2006〕6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调员工手续办理 

  (一)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统一使用招调员工网上办公系统,并按统一的办事程序和要求审核招调员工材料。 

  (二)2005年度已立户且上年度未违反招调员工规定的用人单位,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纳税证明领取《深圳市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和《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办理立户手续;新立户的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的立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立户手续,并领取《深圳市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和《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 

  (三)立户办理时间为2006年5月8日至10月31日。申报招调工个人计划的时间为2006年5月8日至11月15日。 

  (四)特区内下列用人单位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调手续: 

  1.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2.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3.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4.生产基地在特区外,但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大型企业。 

  特区内上列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调手续。 

  (五)宝安区、龙岗区内用人单位依照《实施办法》招调员工的,到所在地的区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 

  (六)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拟招调员工,电脑会自动下达计划指标,对其他人员则根据指标下达与奖励的原则分批进行锁定,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布。 

  (七)劳动保障部门在计划指标下达后的有效期限内受理拟招调员工个人材料。用人单位应在计划指标有效期内送审拟招调工员工个人材料。 

  (八)经审核同意招调的人员,应于12月31日之前领取《员工调动通知》或《招用员工通知》和《深圳市2006年入户指标卡》,并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指标审批及奖励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安置随军家属及困难失业人员与招调工指标审批下达相结合的办法,市劳动保障部门按下列方法进行指标审批及奖励: 

  (一)以纳税额定企业基本指标:纳税5—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下达1个指标;纳税50—100万元人民币的,下达2个指标;纳税额增加50万元人民币,则增加1个指标。 

  (二)创汇立户企业,下达1个指标。 

  (三)以安置困难失业人员就业多少确定奖励指标,每安置1名困难失业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奖励3个指标,但虚假安置骗取指标的,取消企业立户并记入黑名单,3年停办招调工业务。安置随军家属1名上岗就业(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奖励6个指标。 

  (四)用人单位招聘困难失业人员,请到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登记招聘(地址:八卦二路612栋6楼13、14号窗口,电话82132811)或自行招聘。签订合同后,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地址:八卦二路612栋6楼4号窗口,电话82132850),我局劳动力资源管理处凭就业登记备案,落实奖励指标。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请到就业管理处登记,我局可直接对有能力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下达安置任务,对于拒绝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停止办理该单位的招调工业务,对于积极安置的,则给予奖励。 

  (五)直通车企业、高科技企业及其他政策性扶持企业可优先下达指标。 

  (六)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区立户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纳税及奖励的办法,在本区内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及企业考评 

  (一)拟招调员工如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中级以上职业标准执行,可选择的工种范围一般应在《2006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以下简称《职业工种目录》,见附件1)之内。 

  (二)《职业工种目录》中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是列为今年招调工范围且我市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所注明的等级为符合招调工条件起点等级,技能鉴定时间安排和要求见《关于公布2006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期安排的通知》(深劳社〔2005〕170号)。 

  (三)符合自行组织考评条件的企业,按我局相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按《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组织企业考评的,一般应同时具备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员工100人以上、纳税50万元以上,对达不到上述条件,而又确需自行考评的,报我局劳动力资源管理处审定通过后,由工考办组织实施。 

  四、我市优势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 

  《实施办法》中所称的优势传统产业具体是指机械、服装、钟表、家具、印刷包装和黄金珠宝六大优势传统产业; 

  支柱产业具体是指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产业、物流产业、文化产业。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方向,对相关大企业中从事相关专业多年的人员,在下达指标时予以适当照顾。 

  五、其他 

  (一)在市外取得的非统考类职业资格证书,其工种与《职业工种目录》中的鉴定工种相同的,应当参加深圳市的实操测试。 

  (二)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拟招调人员,其子女16周岁以下(或16—18周岁且为在校中学生的)且与拟招调员工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同时办理“农转非”及随迁手续。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局2005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我市2005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2005〕32号)同时废止。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劳动保障网┊2006-01-17】TAGS:
评论与咨询 内容报错
姓名: 电话: 邮箱: 地址:

  • ·本咨询平台是部分培训机构与本站指定的网上报名、咨询的专用平台,您可以通过此处提交您的信息,我们或该机构会根据您所提交的信息及时给予回复;
  • ·为了更好的问您服务,请填写您真实的姓名和相关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能及时给您答复;
  • ·不得提交有关违反国家互联网规定的不良信息,对于违规者我们有权追究你的法律责任!若有任何问题请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Copyright © 2006-2008 www.0512edu.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州培训资讯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AspArticle2.0 在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