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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新旧内容对照-民诉与仲裁(二)

第十七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 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审理程序 失踪人财产的管理 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案件的审理 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 审理程序 原判决的撤销 。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审理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后,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方式)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人民法院派员出庭)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的范围 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照原审的程序进行审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的使用范围 督促程序的特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 

  支付令的概念、内容和效力【2006新增】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提交申请书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 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支付令的发出 

  第三节 对支付令的异议 

  异议的提出(异议期限 异议提出的形式 异议的有效和无效)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自行失效)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的使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受理 

  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 公告) 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除权判决的概念 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除权判决的公告与效力) 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一章破产程序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制度 

  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制度的性质和作用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案件受理 

  破产申请 审查和受理 案件受理的效力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性质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 债权人会议判决的效力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和解与整顿 

  和解的概念 整顿 整顿终结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破产宣告程序 

  破产宣告裁定和公告 成立清算组织 重新登记债权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临时财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 破产抵消权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破产财产的变价 破产清偿及破产程序的终结 追加分配 破产复权制度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二章 民事裁判 

  第一节 民事裁判的概念 

  民事裁判的概念 广义的民事裁判 狭义的民事裁判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判决 

  民事判决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分类(给付判决 确认判决 变更判决 全部判决 一部判决 对席判决 缺席判决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再审判决 肯定判决 否定判决 放弃判决 承认判决)民事判决的内容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对人的拘束力 对事的确定力 执行力)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裁定 

  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 裁定与判决的区别)裁定的内容 民事裁定的效力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决定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的内容 民事决定的效力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执行和执行程序 执行的原则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执行根据 执行管辖 执行异议 委托执行 执行和解 执行担保 执行承包 执行回转)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执行开始 

  申请执行 移送执行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办理财产权证转移手续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使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使用我国通用的言语、文字的原则)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牵连管辖 协议管辖 应诉管辖 专属管辖)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种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种的期间 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民事诉讼种的送达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概念 一般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的条件)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五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第一节 仲裁概述 

  仲裁的概念 仲裁的特点(自愿性 专业性 灵活性 保密性 快捷性 经济性 独立性) 仲裁的类型(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 

  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仲裁法的概念 我国仲裁法的特点) 仲裁范围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六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成立 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必要的财产 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有聘任的仲裁员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的设立 仲裁协会章程 仲裁协会的组成 仲裁协会的职责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的概念 仲裁规则的指定 仲裁规定的主要内容 仲裁规则的作用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七章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 其它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形成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事项的明确性)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的失效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八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仲裁当事人[仲裁当事人的概念 仲裁当事人的特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必须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必须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代理人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条件 申请仲裁的方式) 审查与受理(对仲裁申请的审查 审查后的处理 对仲裁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仲裁中的保全 

  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的责任 

  仲裁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仲裁证据保全的程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合议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仲裁庭的组成程序(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确定仲裁员)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 书面审理 )开庭通知 开庭审理程序(开庭进行仲裁审理 仲裁庭通常进行调查的顺序 庭审辩论)仲裁审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开庭笔录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仲裁和解 仲裁调解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决的种类(先行裁决 最终裁决 缺席裁决 合意裁决) 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的纠正 仲裁裁决书的效力】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七节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特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 审理方式灵活 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 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争议标的金额在规定数额以下【原2005:争议标的不大】 案情简单 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第八节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的概念 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九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一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特征 

  第二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 

  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十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第一节仲裁裁决的执行 

  执行仲裁裁决的概念 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 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必须向有管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申请执行 执行)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管辖法院不同 法定理由不同 法律程序不同)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 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 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十一章涉外仲裁 

  第一节涉外仲裁的概念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涉外仲裁机构 

  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 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涉外仲裁程序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审理与裁决(仲裁审理 和解 调解裁决)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程序(当事人申请 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培训资讯网┊2006-03-28】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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