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解析]《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可见,条件是前罪被执行完毕或赦免,但本案中,前罪并未被执行,所以应选D。
2.[答案]C
[解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并未以暴力相威胁,而是以向有关机关告发他人罪行要挟,故应定敲诈勒索罪。
3.[答案]D
[解析]《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正当防卫的要件之一是防卫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否则即属假想防卫或事后防卫,本案中乙将甲杀死的行为就属于事后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也就无从构成防卫过当。
4.[答案]C
[解析]强奸罪的特征在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本案中,曲某明显已经构成该罪。而成立牵连犯,要求一罪是另一罪的手段或结果,但强奸和故意杀人之间不存在这种关系,曲某在强奸之后,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非《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五)项的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因此应数罪并罚。
5.[答案]D
[解析]《刑法》第241条第4款规定:“对被拐卖妇女又有强奸等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
6.[答案]A
[解析]《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因此只能选A,其他各项均不合题意。
7.[答案]B
[解析]申某挪用防汛款物,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应认定为挪用特定款物罪;此罪与挪用公款罪不同,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目的在于其他公用,同时在行为对象上也有不同。
8.[答案]B
[解析]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尹某已构成该罪,但《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第 263条的抢劫罪处罚,所以尹某的抢夺罪已转化为抢劫罪。
9.[答案]A
[解析]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一种窝藏的行为,所以,应认定为窝藏罪。
10.[答案]A
[解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违反国家质量管理法规,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所以本题选A。
11.[答案]A
[解析]《刑法》第67条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经查实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同自动投案。”本案中,吴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是自首。
12.[答案]D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为制止抢劫,采取防卫行为,致使张某死亡,为符合上引条文第3款规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3.[答案]C
[解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要注意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与抢劫罪的胁迫方法有类似之处,又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威胁既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不当面实施;既可以由自己实施,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实施,后者的威胁是当面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的;前者威胁的内容既以当场实现,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实现;后者的威胁的内容只能是当场可以实现的;前者既可以是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取得财物;后者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本案中,暴力威胁与取财均在事后,因此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14.[答案]D
[解析]金某抛黄芽菜,只是一个行为,这个行为无论从主观动机还是客观效果看,都符合强制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导致被害妇女死亡,只能作为侮辱妇女的严重情节,在量刑时适用结果加重的处罚规定。因此,金某构成一罪,即强制侮辱妇女罪。
15.[答案]C
[解析]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16.[答案]A
[解析]以出卖为目的,只要实施了拐骗儿童的行为,即构成拐骗儿童罪既遂,不论是否卖成。
17.[答案]A
[解析]没有合法婚姻关系,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18.[答案]D
[解析]《刑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
19.[答案]D
[解析]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一种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因此,在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有的青少年使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的,例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以认为不构成抢劫罪。此外,由于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强行搬走或者扣留对方财物,用以偿债抵物,或者借以索还债款、欠物的,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属于讨债、索物手段不当的行为,不属于抢劫犯罪。
20.[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415条的规定,应选B。
21.[答案]C
[解析]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案,孙某利用身为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挪用本公司的80万元资金归其个人的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22.[答案]A
[解析]妨害清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一是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二是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三是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前两种行为是《刑法》第162条的规定,第三种行为是《刑法修正案(一)》中增加的规定。
23.[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本案既然未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则只能羁押2个月。
24.[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可见,人民检察院必须在1个半月内决定。
25.[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只有D项可能由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实施,故选D。
26.[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7.[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任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28.[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A中刘某犯危害国家安全罪,B是外国人犯罪的案件,C中李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D中徐所犯盗伐林木罪最多判处有期徒刑,所以D不符合第20条的规定,不属中级法院管辖。
29.[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所以B是正确答案。
30.[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对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所以A是错的。
31.[答案]B
[解析]证明责任是指侦查、检察机关应当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由于逮捕的申请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的,因此对逮捕的证明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承担。
32.[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B、D项被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所以A项被排除。但第33条第2款又规定:“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所以C项应人选。
33.[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34.[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35.[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36.[答案]C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142条,第15条。
37.[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8.[答案]D
[解析]此题测试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处理结果的掌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所以,D项人选,B项排除。A项错误,因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七种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以及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直接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而挪用资金罪不在其中。C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39.[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40.[答案]B
[解析]此题测试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5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即B为可选项。
41.[答案]C
[解析]该题考查的是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行政法中的时效制度类似于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和民法中的时效制度,其目的:一是促使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二是保证社会关系的尽快稳定,三是避免对旧案调查取证成本的浪费。本案中从李某作出违法行为到被公安机关发现共间隔有8个月时间,已超出了6个月法定时效,所以公安机关已无权进行追究。这也是时效制度“牺牲个别正义”的无奈之举。B项不对,因为“滥用职权”是有权力而未在适当的时候运用,而本案中公安机关已无权力对李某追究,所以公安机关是“越权”了。本题中未涉及程序问题,故D也不对。
42.[答案]D
[解析]《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10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取得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取得;(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3)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所以只有D项的说法不正确,故选之。
43.[答案]C
[解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之一。《行政诉讼法》第11条列举了能提起行政诉讼的8项,第12条列举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4项。此外在《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对受案范围也作了补充规定。本题A、D两项都是行政处罚行为,B项属于行政机关消极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分别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项“对行政处罚不服”和第5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能够提起行政诉讼。C项中行政机关的购买行为为民事行为,未涉及行政权力,当然不能提出行政诉讼。
44.[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了行政诉讼管辖。本题涉及到的行政处罚行为是针对公民甲所拥有的企业,对该企业予以停产、查封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甲应向不动产企业厂房所在地B区法院起诉,这是法律对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其出发点是考虑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可以比较方便地对不动产进行诸如查封、拍卖等措施。
45.[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二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因此D项是正确选项。
46.[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了能够取得国家赔偿的范围标准。《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第5条规定了能取得行政赔偿的范围;第15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了能取得刑事赔偿的范围。本题A项符合该法第15条第(二)项“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B项符合第15条第(三)项“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为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0选项符合第15条第(四)项“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都在赔偿范围之内。C选项符合第17条第(三)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47.[答案]C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8.[答案]C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9.[答案]B
[解析]行政处罚的设定之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罚金与没收财产都是刑罚方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50.[答案]B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51.[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20条、第21条分别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免处罚;第24条规定,对中止犯罪,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第17条规定16周岁以下的1人犯法定8种罪之外的罪,不负刑事责任,所以A项不项应人选。
52.[答案]C、D
[解析]王某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车,构成《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但事后将李某抛至郊外至死的行为应为何性质,上引之法条又规定“有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某的行为不属因逃逸致人死亡,但也不能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而是他基于对李某死亡后果有放任的心态,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致李某死亡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53.[答案]A、D
[解析]赵某贩卖的只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毒品,故排除C,而A与B项的区别在于行为同,前者为种植,后者为将制毒原料加以加工、提炼的行为。至于D项,则属种植的应有之义。
54.[答案]B、D
[解析]盗窃珍贵文物是盗窃罪加重情节,盗窃信用卡后又使用的,依《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定盗窃罪;盗窃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第219条,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又使用暴力的,按第269条,定抢劫罪。
55.[答案]A、C
[解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利用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欺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区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二者的共同之处都以利用迷信为特征,不同之处在于:(1)前者以致人死亡为客观要素,后者以破坏法律实施为要素;(2)区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本罪通常是利用迷信愚弄他人自杀、接受怪异的生活方式、迷信的治疗方法等而导致死亡。如果利用迷信唆使信徒杀害其他信徒或者他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既未破坏法律实施,又未唆使信徒杀人,故选A、C项。
56.[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李某并无出卖的目的而进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故不构成拐卖妇女罪。《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应对李某数罪并罚。
57.[答案]A、B
[解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陈某主观上有欺骗他人吸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当构成此罪。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陈某主观上有强迫他人吸毒的故意,客观上有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亦构成该罪。因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则陈某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可见该罪乃是为他人窝藏毒品,则陈某也不构成本罪。
58.[答案]A、C
[解析]《刑法》第321条第2款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此种情形中并不独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外,杜某仅有运送,而无组织行为。
59.[答案]A、B、C
[解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案中,孙某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则B应人选,只是未遂而已。第7条第1款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则C人选。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以D不人选。
60.[答案]A、B
[解析]《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杀害被绑架人,并不再构成独立的故意杀人罪。
61.[答案]C、D
[解析]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因采取暴力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而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所以,田某妨害作证的行为不再单独定罪,而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62.[答案]A、D
[解析]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别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应认定李某为赌博罪与故意伤害罪。
63.[答案]A、B、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64.[答案]A、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A项属于干扰证人作证,C项属于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B、D则不为法律禁止。
65.[答案]B、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B项属于(二)、(三)、(四)项兼而有之的案件,C项属于(四)项规定的情形,A、D项则不为法律所规定。
66.[答案]A、C、D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三)军人在办理退伍手续后犯罪;(三)现役军人人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A项属于(一)的情形,C项属于(三)的情形,D项属于(四)的情形。
67.[答案]B、D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A项属于(四)中情形,C项属于(三)中情形,所以,本题答案应为B、D。
68.[答案]A、B、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A项属于(三)的情形,B项属于(二)的情形,C项属于(四)中情形,D项则不为法律规定。
69.[答案] A、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A项属于(四)中情形,B项属于(一)中情形,C、D项则非法定情形。
70.[答案]A、B、D,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的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题中只有C项未被规定,其余各项都可能管辖该抢劫罪。
71.[答案]A、B、D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则A、B人选。第58条第1款规定:“证琚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则D项人选。第53条第2款规定:“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可见,在一定条件下,容许照片代替原物作为证据。
72.[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3.[答案]A、B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第239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74.[答案]C、D
[解析]本题的关键是判断何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这两类性质的行为有多种划分标准,主要的有时间标准与性质标准。大多数情况下,某一行为发生在行政主体履行职责的时间范围内即为职务行为。本题中何某的行为已不能仅仅从时间上来判断,因为抓捕歹徒,维护公共安全是警察这一特殊主体的职责,如果认为警察在下班时间就无权力抓捕歹徒则不能被群众接受。所以依何某行为的性质,当时所处环境、何某特殊身份来综合判定,其行为是职务行为。
75.[答案]A、B、C、D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9条至第14条规定了可以制定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其中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等。该法第14条还特别强调规定:“除本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所以本题应选A、B、C、D。
76.[答案]C、D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由此可见,本题中派出所作出50元罚款是有法可依的,是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徐某的抗辩不能成立。
77.[答案]B、C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所以应选B、C两项。对于法律的这种硬性规定应特别加以留心,又如该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78.[答案]A、C、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是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制度的规定。由此可以肯定本题中A、C项是正确的。第三人既然由法院通知或自己申请加入诉讼,就一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入诉讼,当然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即加入,所以D项也正确。第三人在诉讼中既非原告,也非被告,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所以排除B项。
79.[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两者在程序上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1)选择关系,即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复议之后仍可提起诉讼;(2)必经关系,即要想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3)复议终局,即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无法再提出诉讼;(4)选择兼终局关系,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但一旦选择复议后就不能再提出诉讼。据此可以肯定本题A、C、D为正确选项。
80.[答案]A、B、C
[解析]对于国家赔偿的方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该法第30条又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一)、(二)项,第15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所以本题应选A、B、C三项。
三、不定项选择题
81.[答案]A
[解析]诽谤罪是捏造、散布某种虚构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王甲贴标语的行为最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虐待罪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较长时间的摧残、折磨,不适于王甲的行为,故意伤害更无从谈起。至于同侮辱罪的区别,容后文详述。
82.[答案]C、D
[解析]张某打王甲的行为并非长期的摧残、折磨,不是虐待罪。诽谤罪主要的行为方式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而侮辱罪则包括使用各种办法,而且,本案中张某还剥了王甲的衣服,严重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定侮辱罪较合适,如果又打了王甲,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83.[答案]D
[解析]范某、张某共同殴打王甲,并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只是一时泄愤而为,客观上也未造成王甲的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前所述,也不可能构成虐待罪,二入主观上也没有损害王甲人格、名誉的故意,故也不构成侮辱罪。
84.[答案]A、B、C
[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倘若不法侵害已结束,再行防卫,只是事后防卫,所以王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就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区别而言,主要在于二者主观方面不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而论,本案中,王甲向张某砸石头,当时只是逞一时之快,并不希望或放任张某死亡,因此定为故意伤害罪为宜。
85.[答案]B、C、D
[解析]二罪在主体上并无差别,在手段上:诽谤主要用口头或文字等方式,侮辱则除用口头、文字外,还可能以暴力方式;在场合上:诽谤既可当他人之面而为之,又可当被害人面为之;侮辱则多当被害人面为之;在方式上:诽谤是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侮辱则不论所宣布的事实是否捏造,只要公然侮辱即可构成。
86.[答案]A、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87.[答案]B、D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了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和外国人不能担任辩护人。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成为辩护人。
88.[答案]D
[解析]根据本案情节,王某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89.[答案]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具有本解释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90.[答案]A、C、D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5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审。”
91.[答案]B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咖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显然潘某所作出的处罚不适用。同时该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见潘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不适用于听证程序。D项否认了程序合法的重要性,犯了根本性错误。所以本题应选B。
92.[答案] B、D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以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所以年龄也是影响行政处罚的一个要素。行政处罚应依行为性质决定处罚大小,不能因相对人申辩就感情用事,恣意操作。所以本题应选B、D。
93.[答案]A、B
[解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的理由依据,并告知相对人有复议或起诉的权利以及履行行政处罚内容的义务,这样做一方面是对相对人知情权的满足,维护相对人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依法公开行政的要求。对于C、D两选项,不一定要成为告知的内容,可以排除。所以本题选A、B。
94.[答案]A、B、C、D
[解析]行政处罚关系到相对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应注重各方面细节,处罚应由有职权的机关作出,因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处罚时应出示证件;处罚决定书能作为处罚行为的证明,便于相对人寻求救济,所以要依法制作、填写;行政机关作备案能起证明、统计作用。所以,A、B、C、D四项均应人选。
95.[答案]B、D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4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33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所以应选B、D两项。A项有些太绝对,C项表述不确切,因为“收条”不代表“收据”。
96.[答案]C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复议机关B区公安分局改变了对谢某的处罚,所以应以B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复议机关或原行政机关所在地即B区的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本题选C。
97.[答案]A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B区人民政府维持了B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应当以B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因而本题选A。 98.[答案]C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其中暗含着以下意思:除列举之外的人要经法院许可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因为我们知道,律师以及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只需证明其身份,无需经法院许可。所以本题选C。
99.[答案]A、B、C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所以本题选A、B、C。第5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拨布的规章。”所以D项仅可作为参照对象。
100.[答案]B、C、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诉讼不停止执行”是一条原则,该原则以行政行为及时性和假定合法性为基础。所以本题选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