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资料 >> 职业技能 >> 正文: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主要变化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主要变化

  1. 行政授权改为行政委托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原行政授权改为依法进行行政委托。

  2. 凡进必考

  新《办法》取消了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款,实行单一的考试制度,即“凡进必考”。

  3. 考试科目减少了

  新《办法》规定的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与实务》。

  4. 部分免试的条件

  新《办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会计基础与实务》考试科目: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且自毕业之日起 2 年内(含 2 年)的人员;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全国会计、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

  5. 从业资格与职称脱钩

  新《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聘任脱钩。

  6. 会计岗位有哪些

  新《办法》规定,会计岗位一般包括: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7. 取消注册和年检

  新《办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和年检制度,加强了日常管理和重点抽查。

  8. 考试教材不再指定

  新《办法》明确,财务部只发布全国统一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考试大纲组织命题、考试、发布成绩、颁发证书,不再编写考试指定教材。

  9. 考前培训社会化

  新《办法》取消了授权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办法的规定,考前培训实行社会化。

  10. 从业资格与继续教育脱钩

  新《办法》改变了现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年检)紧密结合的方式,规定对长期未参加或完成继续教育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直至吊销证书。

  11. 行政处罚

  新《办法》明确,除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外,本办法行政委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也可以自行实施行政处罚。

  12. 国民待遇

  新《办法》对港、澳、台及境外人员实行国民待遇,其报名条件、考试试题、免试政策、证书登记、证书吊销等事项同内地一致。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中华会计网校┊2005-09-29】TAGS:
评论与咨询 内容报错
姓名: 电话: 邮箱: 地址:

  • ·本咨询平台是部分培训机构与本站指定的网上报名、咨询的专用平台,您可以通过此处提交您的信息,我们或该机构会根据您所提交的信息及时给予回复;
  • ·为了更好的问您服务,请填写您真实的姓名和相关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能及时给您答复;
  • ·不得提交有关违反国家互联网规定的不良信息,对于违规者我们有权追究你的法律责任!若有任何问题请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Copyright © 2006-2008 www.0512edu.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州培训资讯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AspArticle2.0 在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