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对有考试违纪行为者,除对其进行网上通报批评外,可视其违纪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监考人员可当场先予口头提示或警告: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清场或未按规定放置者;
2、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3、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专业或乱写与考试无关内容者;
4、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者。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及其它类似情节,经监考教师口头提示或警告仍不改正者
2、不按排定的考号对号入座者;
3、考前与他人交换A、B卷者;
4、不按规定关闭手机或呼机者。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1、未经允许携带、垫与考核课程有关的材料者;
2、翻看书、笔记本或带进考场小抄者;
3、开考后20分钟内未经允许而擅自离开考场;考试期间撕毁考卷或擅自带走考卷及其它类似情节者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门课程本次成绩以零分计:
1、抄袭别人答卷者;
2、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者;
3、在考场内互对答案者;
4、为别人做假证或三人以上合伙作弊者。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1、 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态度恶劣,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
2、 向有关人员实行贿赂、恐吓、暴力行为者。
六、巡考、考点考务负责人及其他指定的考务工作人员有权对上述情况做出及时认定,按要求填好考场记录,并上报学院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