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刊、资料、通讯工具,只准携带必须的文具,钢笔、圆珠笔、尺子、橡皮等。如带有其他物品如书籍、资料等应交监考人员统一存放。
第二条 考生应在考前1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本人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
第三条 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时间到才能开始答题,答卷前,应在试卷指定位置写明姓名和准考证号,应在试卷密封线外规定的地方答题,要保持字迹清晰,卷面整洁,不准在试卷任何地方做任何标记。
第四条 迟到三十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第五条 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作答。
第六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说话和走动,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中途离开考场。
第七条 考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试卷、不准夹带传递纸条、不准互换试卷等所有舞弊行为,对于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试卷作废、取消考试资格等。
第八条 未到考试终止时间,自愿交卷者,将试卷反放在课桌上, 交卷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更不准大声喧哗。
第九条 考试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保持考场安静,同时将考卷反放在课桌上,迅速离开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