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阅卷管理:
1、 试卷评阅工作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组织,阅卷前要成立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阅卷工作。下设阅卷、合分、登分、质量检查、试卷保管以及后勤、保卫等机构,切实加强阅卷工作的组织领导;
2、 由“办公室”统一聘请专家集中阅卷,人员不足时,可选聘专业对口、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人员担任阅卷教师。阅卷教师名单由“CETTIC职业项目开发办公室”审定;
3、 试卷评阅要集中进行,阅卷地点须安全、保密、环境适宜,禁止非工作人员出入阅卷场所;
4、 试卷由保密室集中存放,统一保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阅卷人员领取试卷要认真登记,按时送还,不允许私自带出或扣留试卷;
5、 评阅试卷要按学科、专业分组进行。每科阅卷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其职责是:
(1)负责领、送、分发试卷;
(2)掌握阅卷进度,解决疑难问题;
(3)抽查评阅试卷,对阅卷水平低、质量差的人员应报告阅卷主管领导,及时予以撤换;
(4)负责复查接近及格 (重点系55分以上者)的试卷;
(5)检查阅卷制度的执行情况;
6、 评阅前,要组织阅卷骨干教师认真讨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制定评分细则,进行试评。要做到标准统一,任何人无权自行修改评分标准;
7、 阅卷须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采取流水作业方式,一人一题进行评阅。阅卷一律记得分,不记扣分,答题错误处作“X”记号,全题末答作“0”记号,并将该题得分记入指定位置。记分数字必须清晰,严禁涂抹,评卷人要签名;
8、 阅卷应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宽严适当,始终如一。若发现装订不合要求的试卷,应交保密室处理后方可评阅。对阅卷中发现的违纪现象 (如试卷雷同、铅笔答卷等),阅卷人员应在试卷封面醒目位置注明自己的意见,指出依据,并在有关题目中作出标记,交阅卷质量检查组审核处理;
9、 试卷评阅后,对接近及格的试卷,要按照评分标准,认真、细致地进行复查,严防错评、漏批,经复查需改正成绩的试卷,须由学科阅卷组长签名;
10、 所有试卷经专人合分后,均要进行复核检查,合分成绩准确无误。以保证阅卷质量及合分成绩无误。
11、 阅卷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保守秘密。阅卷期间不得会客或打电话,不得查询具体考生的分数,不得将试卷随意带出阅卷室,评阅情况不得外传。阅卷中,任何人不准改动考生答题内容、任意提高或降低卷面分数、拆撬考卷查看姓名、翻阅和干预别人评阅的试卷。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12、 阅卷结束后,各阅卷小组要进行试卷分析,作评卷小结,对试题和教学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章 成绩登录:
1、 成绩登录工作是保证考试质量的重要环节,登录分人工登分和计算机录入两种方式进行。登录人员须认真仔细、责任心强并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登录人员名单须经主管领导审定;
2、 成绩登录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3、 人工登分须分组(两人一组)进行,并设程序监督员一人。登分试卷由办公室负责分发,登分人员不得任意挑捡。领、送试卷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4、 登分一律使用蓝、黑色圆珠笔,登分时,应将试卷装订顺序与成绩单上考生学号、姓名核对后再填写考生成绩,并由登分组两人互换复核。登分人、复核人要在成绩单上签名;
5、 登分人员须按要求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字迹要工整、清晰,因笔误涂改处均应签名。凡违纪作弊者,其成绩记为“0”,对“替考”、“雷同”等情节应予注明。若发现原成绩合分有误,须经登分组长核准后方可登分;
6、 设立登分检查组,对所登试卷和成绩单进行全面复查,确保登分质量;
7、 人工登分结束后,由办公室将成绩单按科目顺序整理好,交计算机录入人员进行录入,每个成绩须录入两遍。对违纪考生须按照有关规定输入违纪标志。最后将成绩单进行整理、装订,并根据要求统计出有关技术数据,上传到网络查询平台;
8、 成绩登录人员要严守机密,自觉执行保密规定。登录期间不擅离岗位,不会客和打电话。登分时,不准对卷面作任何改动,不准私自更改考生成绩,不准将试卷和成绩单随意带出登分室。违者,批评教育,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 成绩复查:
1、 除参加考试无成绩外,原则上不受理考生查分、查卷。如确有正当理由需查分的,要按照一定程序,办理复查手续,方可查分;
2、 要求查分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交查卷费10元(用以支付复查人员的报酬),同时填写“考试成绩复查申报表”,经辅导站和基地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基地统一上报办公室。
3、 复查试卷时,除错评、漏批或成绩统计有误可作更正外,凡属评卷标准掌握上的宽严问题,卷面成绩一律不予变动。
4、 试卷复查后,成绩若有更动,须由复查人员填写“试卷复查通知单”,并经专家组复核、办公室核准;
5、 复查试卷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6、 复查成绩者,应在成绩由辅导站公布之日的一周内;
7、 考生在本次考试中出现不及格科目,可以参加该科目的下一期的考试,对该考生及格科目的成绩予以保留;辅导站在上报《CETTIC职业培训考试申请表》应单独填写注明;
8、 原考点有考试安排的可申请补考,原考点无考试安排的可就近参加补考.
第十章 审核发证:
1、 阅卷工作结束后,“ 办公室”于考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办公室”发出有关考试成绩的正式通知,“省级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给各辅导站。
2、 “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办公室”将考生成绩与考生个人信息等资料一起报送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统一审核。
3、 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签署颁发。颁发时间和方式为: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各“省级办公室”到“ 办公室”统一领取,“省级办公室”在收到证书当日通知各辅导站领取证书,由各辅导站将证书交给本人。
4、 证书发放完毕后,辅导站须将《证书发放汇总表》于一周内发送至“省级办公室”,各省级办公室再将《证书发放汇总表》汇总后上报“办公室”。
第十一章 附 则:
1、 各辅导站考试工作情况按照《培训考试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2、 本办法由“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 本办法于2004年11月制定,2005年6月第一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