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资料 >> 硕士学历 >> 正文:2005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新增内容(0)

2005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新增内容(0)

民法部分 

    P228(该页数指的是04版指南,以下同) 
   
    第一段后面加了一段 

    四  民法的解释 

    法律须经解释方得适用。广义的民法解释包括了对法律行为的解释和对民法本身的解释。狭义的民法解释则仅指对民法规范的解释,其方法主要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合宪解释、比较法解释等。民法在适用上需要解释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规则乃是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也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此外,由于法律关系的纷繁,立法技术的复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中出现拟制性法条、引用性法条或法条竞合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运用解释学的方法,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以确定法律适用的大前提。总之,民法的解释,既为法律的理解及适用所必不可少,也是弥补法律漏洞的实际需要。 

    P229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体现在: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到的理想,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指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题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纹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此时,法院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学者在对民法进行解释、研究时,应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无论何种学说,如果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不是妥当的学说。 

    一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收法律保护原则 
    二  平等原则 

    八  公序良俗原则(注意!这是新增加的!!) 

    所谓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我过《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现在市场经济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有着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公序良俗的规定,在性质上为一般条款。其作用在于弥补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之不足,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规定的事项。另一方面,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还在于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对意思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冲如,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上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响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援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P295  在“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上面加的一部分 

    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 
    (这一段是由“第二节物权的种类”中的“一  物权法定主义”变过来的,原来那段当然就删掉了) 
    物权法定原则的一般含义,是指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物权种类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第二,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 
    第三,物权的效力及其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如动产必须交付后才能转移所有权,不动产必须在登记后才能转移所有权。 

    (二)一物一权 
        一物一权原则,又成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具体来说包括两方面:一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二是指一个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在内容上相冲突的物权。 

    (三)物权公示、公信 

    物权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所谓公信,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一旦依靠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物权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正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在法律上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从而稳定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P303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一)生产 
    即通过体力或者脑力的支出,制造出具有使用或审美价值的物品的行为。劳动生产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中最典型的一种。 
    (二)先占 
    后面依次顺沿 

    法制史部分 

    P707 

    典卖契约制度标题改为借贷契约,该段内容未变 
    (事实上该段的内容与典卖无关,这是04版指南的一个错误!) 

    这部分内容加了一段: 

    典卖契约制度。 

    宋代典卖又称“活卖”,田宅所有人(出典人)将其财产交予买方(典权人)买方以低于卖价的典价获得对该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出典人(卖方)获得典价,同时约定期限,按期回赎。如到期无力回赎,买方得到田宅所有权。 

    P714 

    二  刑事立法 

    (一)奸党罪的创设   

    “奸党”之罪,为以往所不具,是明太祖洪武年间定律所增设的重罪名,也是他防范臣僚朋比结党、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统治而规定的新罪名。《大明律。吏律》规定:“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个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主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上述规定,如从封建刑事法律观念来看,左使杀人,或运用计谋使人脱逃死刑处罚,或听凭主司出入人罪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并一律予以处斩,显然是重罪重罚。但“交结朋党紊乱朝政”的所谓罪名,并无刑法上的确定性,这样也就变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并且后者比前三者触犯更为严厉。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也说:“奸党罪”为“洪武年间增定者也,明代屡兴大狱,大肆杀戮朝廷重臣与封疆大吏,也多本于朱元璋重惩“奸党”罪的律、令。 

    “交接近侍官员”与“上言大臣德政”二罪,同为朱元璋制律时所增设的。从实质上看,以上二罪是“奸党”罪的延伸与发展。如《大明律。吏律》说:“上言宰政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在明代统治者看来,这两种罪既然与“奸党”罪属于同一性质,所以,“交接近侍官员”罪与“上言大臣德政”罪,或者本人处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或者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毫不宽恕。明代重惩朝臣交结等罪。 

      P719  (经济立法上面) 

    (三)文字狱(新内容,不过东西很少,我觉得没什么可考的) 

    清代统治者以思想言论定罪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大兴文字狱。清统治者入关以后,汉民族的反抗情绪日益强烈,为了窒息反清思想,打击不利于封建统治的“异端邪说”,采用大兴文字狱的镇压手段,以文字著述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甚至一文一字,一言一语都可酿为重罪。所谓的文字狱,是指由皇帝直接交办的刑事案件,它以思想言论和文字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打击异端邪说。这是传统“造妖书妖言罪”的扩大化,是用法律手段推行思想专制的典型表现。虽然文字狱古已有之,但清代的文字狱的数量和规模却达到了空前的地步,狱案频起,株连甚广,史称盛世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所兴的文字狱案多达100余起,造成臣民无不惊恐,为害酷烈。 

    清代文网之密,波及之大,诛戮之广,史无前例,其所兴文字狱明代望尘莫及。大致有如以下几类: 

    因著书发“故国之思”而遭灭族者。著名的有雍正七年吕贸良案。案发时其人已死,仍行“戮尸枭示”,女亲属入官为奴,有一门徒也处凌迟,“子孙遣戍”。 

    因写诗文误触禁忌而被祸者。乾隆时江苏举人徐述夔写诗,被认为“含诽谤意”,结果“开棺戮尸”,其孙处斩。 

    有误触庙讳御名而遭戮者,还有因私藏明末野史被斩者,等等。文字之祸,清代前后相连百余年,甚至诛杀疯癫病人,可谓法制史上血淋淋的一页。 

    P750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扩充了内容,123点大家一定要好好看,想想去年的土地法吧!) 
1947年10月10日解放军发布的政治宣言。提出了“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政治任务,制定了实现这一政治任务的的基本政策: 

    第一,打倒蒋介石反动政府,逮捕和惩办内战罪犯。铲除国民党统治的腐败制度,肃清贪官污吏。否认蒋介石政府的一切卖国外交,废除一切卖国条约,否认蒋介石政府所借的一切外债。 

    第一,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兄弟等四大家族和其他首要战犯的财产,同时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彻底摧毁国民党政府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第三,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建立民主联合政府。从而敲响了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的丧钟。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中国考试在线┊2005-05-25】TAGS:
评论与咨询 内容报错
姓名: 电话: 邮箱: 地址:

  • ·本咨询平台是部分培训机构与本站指定的网上报名、咨询的专用平台,您可以通过此处提交您的信息,我们或该机构会根据您所提交的信息及时给予回复;
  • ·为了更好的问您服务,请填写您真实的姓名和相关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能及时给您答复;
  • ·不得提交有关违反国家互联网规定的不良信息,对于违规者我们有权追究你的法律责任!若有任何问题请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Copyright © 2006-2008 www.0512edu.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州培训资讯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AspArticle2.0 在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