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名
(三) 网上报名:2006 年硕士研究生考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 网上报名日期:2005 年10月10日—31 日每天8:00-23:00 。
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提前报名,时间为2005年9月18日—23日(每天8:00-23:00 )
2. 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http://www.chinayz.com.cn )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校正网报信息。
3. 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参加统考的考生可以填报同一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近的两个招生单位。
(2)参加“ MBA 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3)参加“法硕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4)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专业。
(5)应试的外国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6)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 报考地处西部边远省区的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原则上在西部边远省区就业的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工作单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范围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成分和填写毕业后回少数民族地区的定向或委托培养生时,方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5. 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荐免试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荐免试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6. 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有关报考规定,遵守保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二)所有考生 ( 含推荐免试生、农村教育硕士生 ) 均须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1. 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 2005 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2. 现场确认地点: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报考点确认;
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 MBA 联考”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确认截止日期与统考生确认截止日期一致。
3. 确认程序
(1)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应届毕业生加学生证)、现役军人及军队文职干部证件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查验;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
(2)考生按规定交纳报考费;
(3)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四、考生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招生单位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五、考生办理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后,不退报考费。
六、考试
(一) 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 初试日期: 2006年1月14日至1月15日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超过 3 小时的考试科目在 1月16日 进行(8:30 至 14:30)。
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三) 初试科目:
1月14日 上午
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及单考科目为政治理论(满分为 100 分);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初试联考科目为综合能力(满分为 200 分);
1月14日 下午
外国语(满分为 100 分)
1月15日 上午
统考数学或西医综合或中医综合或 1 门业务课(满分各为 150 分)。
1月15日 下午
业务课(满分为 150 分)考
以上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 3 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含超过 3 小时的考试科目)。
(四) 考试大纲及命题
1. 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其他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2. 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3. “ MBA 联考”的初试科目为两门:外国语和综合能力。英语和综合能力命题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承办。选考日语或俄语的考生,用全国统考的试卷,其他语种的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政治理论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在复试中进行)。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工商管理(MBA)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并已下发至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院校。
4. “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 门:政治、外国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写,并已下发至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院校。
(五) 初试地点:参加全国统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 MBA 联考”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
考生初试成绩通知单由考生第一志愿招生单位负责发出。
(六) 复试
1. 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复试一般在 5 月上旬前结束。招生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2. 对以同等学力资格(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不含“ MBA ”和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一律加试。招生单位要全面、严格复试。复试时,要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每门考试时间为 3 小时。
3. 少数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考生的复试:
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
考生的少数民族成分网报时应如实填写,虚假成分及复试时更改无效。
4. 为西部地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在职考生,户籍和人事档案须在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所在地,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七) 教育部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报考的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对报考统考、 MBA 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生提出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参加复试最低分数线。
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招生单位自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北京大学等高校自行确定本校复试分数线。
各招生单位原则上进行 120% 左右的差额复试
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参加“ MBA 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只能转到其它校同一专业复试,不得转其他学科专业复试;未参加“ MBA 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亦不得转到工商管理硕士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复试。
调剂复试的要求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 2006 年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