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的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参照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籍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本办法。
一、学生报名、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生报名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科生报全日制班须通过本院组织的入学测试),拥护《中华人民共各国宪法》,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坚持在职学习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二条 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校报到,缴纳学费后,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前请假,未经准假逾期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请假获准者,保留学籍。
二、成绩考核与记录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的考试和选修课的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经补考及格的课程,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五条 必修课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
第六条 选修课的成绩要结合平时听课、课堂讨论及作业的情况综合评定。成绩采用三级制(优秀、良好、及格)。
第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处理。
第八条 必修课考试不及格,须进行补考。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学生参加补考须交纳补考管理费(每门课程50元人民币)。
第九条 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批准后,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记分时应注明“旷考”“作弊”字样。
第十条 学生因旷课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记分时应注明“旷课未考”。
第十一条 留级的学生考试及格后,记分时注明“补考”。
三、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时可以办理休学。申请休学,应当提交个人申请书和医院诊断证明,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十三条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一律以1年为期(因重大疾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十四条 休学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复学手续,由学校安排未修课程的学习,休学、停学期满后,本人不申请复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四 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在开课后七天之内,或因患精神病、癫痫、癌症等重大疾病者,凭本人申请、或医疗单位证明和本单位证明等材料,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退学者,按300元/天扣除或补交学费。
五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考勤制度。学生每学期报到注册后,应当参加面授课程的学习,因故不能参加上课的,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视为旷课。
第十八条 必修课单科课程累计旷课16学时(两天)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十九条 学生报到注册后,旷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的,取消本学期注册,不能参加本学期课程的考试
六 听课
第二十条 相同学费而不同专业或教学方式的班级的学生,可以相互旁听各专业所开的面授课程,不另收听课费。
第二十一条 低学费班级的学生需要旁听高学费班级的课程的,每人每天按300元另交听课费。同等学力英语每人每天按120元另交学费。
七 学习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德智体诸方面能够全面发展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称号,由本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并进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在职研究生班设立奖学金,每届设一等奖一名(奖金二千元);二等奖二名(奖金一千元);三等奖三名(奖金500元)。
第二十四条 评奖办法:以必修课考试成绩总分的最高分依次向下排列。分数相同时,采用同学投票方式确定名次。“补考”分数不列入累计总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留校察看、劝退。对劝除处分的学生,不退学费。
八 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者,颁发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习结束后,学籍档案密封(寄回或带回)存入学员个人人事档案
九 申请学位
第二十八条 符合国务院学位办98(54)号文件规定及本校学位办规定的学生,可以同等学力申请本校法学硕士学位。